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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制动态
网购纠纷只能向网店所在地法院起诉吗
发布时间:2015-12-15  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 网络编辑:admin(管理员)  浏览次数:447
 稿件来源: 正义网  编辑同志:    双十一期间,我见某购物网站内的一家商铺正在销售某品牌空调,让利较大,便买了两台。收到空调后,我发现系假冒伪劣产品,要求店家双倍赔偿,可店家一口拒绝。店家提供的销售合同中写明“所有争议,应提交网站所在
稿件来源: 正义网

编辑同志:

  双十一期间,我见某购物网站内的一家商铺正在销售某品牌空调,让利较大,便买了两台。收到空调后,我发现系假冒伪劣产品,要求店家双倍赔偿,可店家一口拒绝。店家提供的销售合同中写明“所有争议,应提交网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”。对此,我认为,若到网店所在地法院起诉,路途遥远,要耗费大量精力。请问,我能否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?

  读者 汪雨玲

  汪雨玲读者:

  你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。虽然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,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。即一旦选择了其中之一的法院管辖,当事人便不得变更,但合同法第40条规定,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,该条款无效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也指出,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,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、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、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,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。格式条款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,其内容无效。网店作为经营者、格式条款的提供者,在合同中写明由网店所在地法院管辖,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,使消费者在发生纠纷后因担心得不偿失,而不得不放弃权利,继而免除自己责任、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,这对消费者而言既不公平也不合理,因而该条款从合同签订之时起便属无效。你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选择诉讼法院,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。另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第20条规定:“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,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,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;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,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。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,从其约定。”鉴于你是通过邮寄收货,而收货地址为你家,自然有权就近起诉。

  本报法律组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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